离婚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刘亚维律师担任其诉***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情况,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应准予离婚。
依据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照片、报警回执单等证据材料证实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喝酒,夜不归宿,且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不到一年,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在原告2012年10月份怀孕后,仍然多次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严重受伤,且有流产的先兆。原告多次到医院治疗伤情、保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照顾原告,反而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可见其行为特别恶劣。被告的行为一次次给原告的身体及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以至于原告对这段婚姻以及以后的婚姻产生巨大的恐惧感,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原告对以后的婚姻生活产生莫大的恐惧感,对生活丧失了信心,并有自杀的行为,被告属于婚姻的过错方,对原告的身体及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同时,原告马上面临分娩,生孩子得医疗费用、孩子后续的生活费及聘请保姆费用、原告的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均需要很大的费用,这些费用被告也应当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三、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当在照顾女方的权益及无过错方原则上给原告多分。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小货车,价值***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结合原告目前有孕在身,无法工作,也无住处,生活困难,且被告属于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在照顾原告的原则上,给其多分。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也无法再继续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应准予离婚,被告应赔偿原告10万元损害赔偿金,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刘亚维